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丝、竹、肉三音,向皆孤行独立,未有合用之者,合之自近年始。
三籁齐鸣,天人合一,亦金声玉振之遗意也,未尝不佳;但须以肉为主,而丝竹副之,使不出自然者亦渐近自然,始有主行客随之妙。
迩来戏房吹合之声,皆高于场上之曲,反以丝竹为主,而曲声和之,是座客非为听歌而来,乃听鼓乐而至矣。
从来名优教曲,总使声与乐齐,箫笛高一字,曲亦高一字,箫笛低一字,曲亦低一字。
然相同之中,即有高低轻重之别,以其教曲之初,即以箫笛代口,引之使唱,原系声随箫笛,非以箫笛随声,习久成性,一到场上,不知不觉而以曲随箫笛矣。
正之当用何法?曰:家常理曲,不用吹合,止于场上用之,则有吹合亦唱,无吹合亦唱,不靠吹合为主。
譬之小儿学行,终日倚墙靠壁,舍此不能举步,一旦去其墙壁,偏使独行,行过一次两次,则虽见墙壁而不靠矣。
以予见论之,和箫和笛之时,当比曲低一字,曲声高于吹合,则丝竹之声亦变为肉,寻其附和之痕而不得矣。
正音之法,有过此者乎?然此法不宜概行,当视唱曲之人之本领。
如一班之中,有一二喉音最亮者,以此法行之,其余中人以下之材,俱照常格。
倘不分高下,一例举行,则良法不终,而怪予立言之误矣。
吹合之声,场上可少,教曲学唱之时,必不可少,以其能代师口,而司镕铸变化之权也。
何则?不用箫笛,止凭口授,则师唱一遍,徒亦唱一遍,师住口而徒亦住口,聪慧者数遍即熟,资质稍钝者,非数十百遍不能,以师徒之间无一转相授受之人也。
自有此物,只须师教数遍,齿牙稍利,即用箫笛引之。
随箫随笛之际,若曰无师,则轻重疾徐之间,原有法脉准绳,引人归于胜地;若曰有师,则师口并无一字,已将此曲交付其徒。
先则人随箫笛,后则箫笛随人,是金蝉脱壳之法也。
“庾公之斯,学射于尹公之他;尹公之他,学射于我。”
[1]箫笛二物,即曲中之尹公他也。
但庾公之斯与子濯孺子昔未见面,而今同在一堂耳。
若是,则吹合之力讵可少哉?予恐此书一出,好事者过听予言,谬视箫笛为可弃,故复补论及此。
[1]“庾公”
一句:郑人使子濯孺子侵卫,卫使庾公之斯追之,子濯孺子因病不能执弓,以为自己必死,后知追其者乃自己徒弟(尹公之他)的徒弟庾公之斯,便放下心来。
后庾公果未杀子濯孺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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